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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及压力表检定问题的探讨

发布时间:2018-08-02 11:48:25 浏览:

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中,我们经常 遇到金属管道法兰是否需要防静电跨接、压力表如何进行定期校验的问题。笔者就此问题作如下探 讨。

一、金属管道法兰防静电跨接的问题

1、工业管道金属法兰跨接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5月8 颁布的《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——工业管 道》对工业管道定义如下:

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、 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:

(1)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O.lmpa的;

(2)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;

(3)输送介质为气体、蒸汽、液化气体、最高工 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、 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的液体的。

在企业考评中遇到的压力管道大部分属于上 述情况,而且该规程在第八十条对法兰跨接防静电 规定如下: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,应当测量各连 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,当此 值超过《压力管道规范——工业管道》GBAT 20801-2006)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,应当设置跨 接导线和接地引线。

由此可以看出,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,需要 测量法兰之间的电阻值,当电阻值超过规定时,则 需要跨接。 .

另外,《压力管道规范——工业管道第4部分 制作与安装》(GB/T 20801.4-2006)第10.12.1条规 :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,各段间应导电良好。每 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.03欧时,应设导 线跨接。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》GB 502352010)第7.13.1条规定:设计有静电接地要 求的管道,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.03欧时,应设导线跨接。

2、燃气管道法兰跨接

不少企业使用燃气,对它的管道法兰跨接又有 什么规定呢?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(GB 50028— 2006)对法兰跨接无明文规定,只是在第10.8.5条第 3款提出: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 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 术规程》的规定。

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》第2.7.5 规定: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,一 般情况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。在腐蚀条件下,应保 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的接触面,在安装前去 锈和除油污,以及在安装时加防松螺帽等。

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编制说明》对 2.7.5条的解释如下:从不少单位的实践经验来 看,用金属螺栓相连的金属法兰之间,单是螺栓相 连,已具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,在有腐蚀条件下的安 装要求,为的是确保导通性。

由此可以看出,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 子相紧固时,燃气管道法兰是不需要跨接的,由于燃 气管道大部分属于工业管道,因此,如燃气管道法兰 发生严重腐蚀电阻值超过0.03欧时,可以依据《压 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——工业管道》要求,跨接 导线。

3、石油化工行业管道法兰跨接

石油行业对防静电要求较高,管道法兰跨接是 否有更严格的规定呢?

《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 (GB 50517-2010)第8.9.1条规定,有静电接地要求 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.03 欧时,应有导线跨接。

《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》(SH 3097-2000) 作为企业规范,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该规范第 4.3.3条规定,在管道系统上,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 螺栓或卡子紧固时,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跨接线,但 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 触面。

《石油化工剧毒、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(SH 3501-2001)第6.2.13条规定:有静电接地 要求的管道,各段间应导电良好,当每对法兰或螺纹 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.03欧时,应有导线跨接。

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(GB 50074-2002)第14.2.14 条规定:输油(油气)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,当不 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,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。

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GB 50156-2002)第10.3.3条规定: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的油品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、胶管两 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,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 少于5根时,在非腐蚀环境下,可不跨接。

《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》HBAT 23002-92)作为静电安全检査的行业标准,第5.1.2 条规定: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,如用 金属法兰连接时,可不另接跨接线,但必须有两个以 上的螺栓连接。

综上所述,金属管道法兰是否需要跨接,要看其 设计文件是否有静电接地要求,如果看不到设计文 只能通过测量电阻值的方式确定,当法兰间电阻 值超过0.03欧时,需有导线跨接。通过法兰紧固方 式或金属螺栓数量来判定是否需要跨接,只适用于 燃气管道和石化企业内管道。

二、压力表检验问题

1、压力表的强检范围

1991年8月6日,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》对 压力表(含风压表、氧气表)强制检定范围作了明确 规定:

(1)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。

a.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;

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;

发电机、汽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;

d•医用高压灭菌器、高压锅压力的测量;

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;

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;

有毒、有害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。

(2)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。一般指矿井中巷道 风压、风速的测量。

⑶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。包括以下两类:

在罐装氧气瓶过程中监控压力的测量;

在工艺过程中易燃易爆,影响安全的氧气压 力的测量

⑷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。由于医疗卫生氧气 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不常见,不作讨论。

2、压力表检定周期

在企业中,压力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 据《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、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 规程》(JJB 52-1999)规定,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 (0.1-100 )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。该规 程第5.5条规定: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。

3、非强检压力表的检定

企业中压力表用途广泛,有一般工艺管道、容器 需要监视的压力表,循环水管道压力表,暖气管道压 力表等是否需要检定?周期该如何确定呢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, 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,使 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 督检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第十二条规 :企业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、经营管理 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,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 和规章制度,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及相应的检定周期,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 器具定期检定。

由此可知,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定期检定 不过检定的周期应由企业自行确定。

4、特种设备压力表的检定

(1)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。

国家质检总局颁布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(TSG R0003-2007)第四十三条规定:使用 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,符合本规 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 同时,该规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:所用的安全阀、爆 破片、压力表、水位计、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 于本规程。结合该规程的《常见问题答疑》,简单压力 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 的投人使用日期。在2007年7月1日后投用的简单 压力容器,压力表不需检定,如果简单压力容器达到 推荐使用寿命继续使用,压力表需定期检定,在 2007年7有1日前投用的简单压力容器,压力表需 定期检定。

(2)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。

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》第147条规定,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, 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:压力表安装前 应当进行校验,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 压力的红线,注明下次校验日期,压力表校验后应加 铅封。

(3)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。

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《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-工业管道》第151条作了原则要求,即管道 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、量程、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。《在用工业管 道定期检验规程》中将压力表纳人安全保护装置,要 求压力表超过校验有效期应立即更换。

(4)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。

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第151条规定: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,其校验 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。

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第109条规定: 压力表的装设、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 规定。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,并在刻度盘上划红 线指出工作压力。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。

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第17条第 2项规定: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,校验后应进行 铅封。

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》第24 规定:小型锅炉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。

综上可知,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可以分为 两类:一是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,要看 简单压力容器投人使用的日期。二是固定式压力容 器、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,应当符合国家 计量部门的规定。

以上观点是笔者的认识,欢迎批评指正。